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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播:2009年的6月26号,一场特殊的审判在夏邑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厅开庭审理。被告因盗窃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,但是由于被告为聋哑人,并且是未成年人。那么,法官该如何直观清晰的了解案情,并且避免给被告人留下心理阴影呢?他们又会采取什么样的审理方式呢?
解说:被告人小李(化名),现年十六岁,先天性聋哑,家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。2009年春节刚过,小李告诉父亲去找同学玩。谁料,这一走,就音讯全无。
李全的父亲: 找了两个多月 记者:为什么没有坚持? 李全的父亲:没有钱再找了。 记者:那您这次是怎么知道他消息的?把这个经过讲一下 李全的父亲:是公安,打的电话
解说:原来赵全是被人诱骗,辗转来到了夏邑。经人指使,于2009年3月16日,在夏邑县车站镇文化路的一家农机维修门市部,实施盗窃现金13000元。经店主发现,追回现金后,拨打了110报警。2009年6月26日上午九点,夏邑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公开审理此案。
采访:夏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长:张建军:就单纯小李(化名)这个未成年被告人来说,他走向犯罪道路,我认为一方面家庭教育的缺失,因为他既聋又哑,接触社会本身就比正常的儿童,正常的青少年困难一些,所以说在假期之间,在家庭监护不严的情况下,外出,和这些不良少年,和这些社会上不良的犯罪分子吧,接触到一块以后,(很容易)被他们诱导诱骗,走向犯罪道路。
现场声 :公诉人: 3月27日,经本院批准,当日由夏邑县公安局逮捕。其证据如下:一,物证。二、证人秦威证言,三、被害人卫学文陈述,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本院认为,被告人小李(化名)因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价值数额较大,数额巨大,其行为触犯了,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,第二百六十四条,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,将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解说: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,通过手语翻译,李全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。 现场15’’
解说:经过合议庭合议,对李全判决如下。
现场: 全体起立,被告人小李(化名)盗窃一案,判决如下,被告人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。
采访: 记者:觉得自己在之前教育上那些做的不到位呢?
李全的父亲:教育上管教不严,
记者:下一步怎么做?他回去之后,你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去教育他?
李全的父亲:还让他去学校念书。我还是送他去念书。
口播 “圆桌审判”反映了少年司法审判改革的人性化趋势。进行“圆桌审判”,目的不是为了便于法官发现犯罪事实,追究犯罪,而是对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和犯罪预防,这便从根本上决定了“圆桌审判”与普通刑事法庭审判及未成年人法庭的区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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